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我校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2号)及《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我校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和辽宁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特殊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一般困难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专业年级前三分之二(一年级学生不作要求);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系提交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相关材料,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系内初评。各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三)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送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援助资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进行高消费(经常外出吃饭、购买高档手机或电脑、吸烟、酗酒等与贫困生身份不相符合的消费行为)。凡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将全部追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结合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级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